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是什么意思?该打破吗?
近期,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引起社会热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条款近年来备受争议,从各地执法实践来看,此条款往往被作严格的解释,相关司法机关也一再明确不应对其进行扩大化。但是,在47小时或49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却有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那么,48小时时限应该打破吗?如何认定工伤?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三、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工伤赔偿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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